一、任何公民都有权利和义务举报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线索,对发现下列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线索均可举报:
1.组织、领导、策划、实施、参加、煽动、资助暴力恐怖活动、恐怖组织;包庇、窝藏、帮助暴力恐怖活动人员、宗教极端违法犯罪活动的,以及相关可疑人、事、物、车等线索;
2.制作、贩卖、运输、持有、复制载有暴力恐怖、宗教极端思想内容的物品;
3.通过互联网,利用微博、QQ、微信、talkbox等工具进行传播、发送、播放、存储载有暴力恐怖、宗教极端、民族分裂等音视频资料的;
4.非法制造、买卖、运输、储存、持有枪支、弹药、管制刀具、易燃易爆物品、制爆原料、剧毒化学物品等危爆物品,传授、传播制枪制爆技术和方法的。
二、《反恐怖主义法》第九条: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主义工作的义务,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,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报告。
三、《反恐怖主义法》第八十二条: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、极端主义犯罪行为,窝藏、包庇,情节轻微,尚不构成犯罪的,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、收集有关证据时,拒绝提供的,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。